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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会计分录如何写?

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规定,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 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 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 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 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