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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将下属分公司A的资产及债务整体剥离,设立全资子公司B,集团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以上行为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分立重组形式吗?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9号
)
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由于被分立企业股东没有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该行为不是分立。实质应是集团公司以A公司净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B,属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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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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