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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将下属分公司A的资产及债务整体剥离,设立全资子公司B,集团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以上行为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分立重组形式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由于被分立企业股东没有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该行为不是分立。实质应是集团公司以A公司净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B,属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