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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 【事项名称】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