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原件 |
2 |
|
2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温馨提示】
(一)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三)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