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原件 |
2 |
|
2 |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
3 |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