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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