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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以23号文件为准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事项名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免税收入核算情况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