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退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书面声明材料 |
原件 |
1 |
声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已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