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新能源车辆免税
【事项描述】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二、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调温馨提示)
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2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
原件 |
2 |
|
2 |
车辆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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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价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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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2、纳税人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