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
【事项描述】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纳税人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时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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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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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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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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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2、纳税人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