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
3 |
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