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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退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事项名称】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退税
    【事项描述】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3(到期)(代码有误)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原件

    3

    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原件

    1

    3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原件

    1

    归档

    5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件

    1

    6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原件

    1

    7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原件

    1

    8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原件

    1

    1、本项资料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9

    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捡的书面承诺

    原件

    1

    1、本项资料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10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11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12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13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14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15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温馨提示】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税资格;
    (5)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