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自产石脑油、燃料油免税
【事项描述】
符合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自产石脑油、燃料油免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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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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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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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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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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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3.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免税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免税资格;
(5)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