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5、01064016。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退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书面声明材料 |
原件 |
1 |
声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已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 |
|
2 |
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3 |
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2已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
3. 省税务机关的其他规定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自2015年7月1日起,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自2015年7月1日起,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