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事项描述】
符合节能环保涂料免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