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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如何办理

  •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以23号文件为准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 【事项名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原件

    2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2016年废止) 2016年以后适用科发火[2016] 3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2016年废止) 2016年以后适用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