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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哪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
企业所得税
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0号
)
规定:“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
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企业所得税
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
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
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
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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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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