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要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