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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填开借据放贷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
印花税
凭证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
规定:“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
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
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
印花税
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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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函[1991]108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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