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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在哪国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六条 :
“一、根据第一款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
……
四、第四款指出,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同样适用。这一款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所在国的优先征税权。”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