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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应税煤炭,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应如何计算缴纳资源税?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
资源税
改革的通知
》(
财税〔2014〕72号
)
第五条的规定:“……(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
资源税
;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
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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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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