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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能否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否结转?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
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3〕74号
)
附件规定,“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
增值税
税款,在总机构当期
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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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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