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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什么情形应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