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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什么情况下净签出期权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 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 销的情形)。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 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 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