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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 定为套期工具的,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 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前述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 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 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当区分 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被套期项目与交 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 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 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企业应当根据被套 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二)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 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 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 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 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企业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 综合收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 致的,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 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 一致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 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第七条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 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 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 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 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 工具。

第三十二条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 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 值的,企业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减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