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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 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 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 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