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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风险 影响利润表不同列报项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 报,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损益列报项目金额(如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 应调整。


第三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 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 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利得或 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 其他综合收益。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对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除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 流量套期,企业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 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各组成项目中 分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 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 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 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 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