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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 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 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 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 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 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