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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 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 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十四条 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 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 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 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 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二)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 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 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 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