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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 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属于套期工具已到 或合同终止处理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 或合同终止处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 换是企业书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 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 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 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达成此类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