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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 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在其 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 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理: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 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 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 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 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 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 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 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 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