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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 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 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 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 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 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 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