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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金融资产的类别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 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 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 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 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 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 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 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 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