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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的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可以确认金融资产终止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四条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 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 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 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 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 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 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 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 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 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 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 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 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 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 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