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 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 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