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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 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 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 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 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 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 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 出,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