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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对于期权应该如何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七条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 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 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 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 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