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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 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 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 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 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 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