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 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 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理: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 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 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 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 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 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