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 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 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 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