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