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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中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规定,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对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在确定补缴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补缴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