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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自动同步变更【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自动同步变更【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详情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附件1

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序号

市场监管部门信息

对应税务部门信息

税务部门具体数据项

1

名称

名称

纳税人名称

2

主体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

市监市场主体类型

3

登记注册类型

4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期限止

5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6

注册地邮政编码

7

注册地联系电话

8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9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10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

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

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

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

16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17

注册资本币种

18

注册资本币种金额

19

投资总额

20

投资总额币种

21

投资总额币种金额

22

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名称

23

投资比例(%)

24

投资方证件种类

25

投资方证件号码

26

国家或地区代码

27

地址

28

投资方主体类型

29

投资有效期起

30

投资有效期止

31

其他信息

行业

市监登记行业

32

国标行业

备注:
1.“市监市场主体类型”为核心征管系统新增数据项,按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主体类型信息直接同步变更;“登记注册类型”按《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96号)规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主体类型对照转换变更。
2.“市监登记行业”为核心征管系统新增数据项,按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行业信息直接同步变更;“国标行业”为核心征管系统原有数据项,新办纳税人“国标行业”与“市监登记行业”一致,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等情况,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行业、经营范围等变更信息,进行变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