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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2023年版本】【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2023年版本】【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税务总局发布了迁移指引,请参考,表单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一、迁移前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若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二)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三)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五)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出”。
二、迁移后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二)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