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应用案例 ——关于医疗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
专用基金应用案例 ——关于医疗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一、案例材料
甲医院是一所面向全社会开放,医、教、研、防全方位发展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医院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基金科目,核算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本案例主要说明医疗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甲医院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医疗风险基金,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年底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 3‰。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医院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等。
甲医院 2021 年全年实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277 990 000 元,年末医疗风险基金未提取前的余额为贷方594 258 元,实际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239 712 元。
2022 年甲医院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1 月 18 日,支付保险公司 2022 年度医疗责任保险 138 953 元。
2.3 月 24 日,支付患者乙医疗事故赔偿款 23 500 元,预计保险公司赔付金额 21 000 元,不涉及其他责任人。
3.7 月 6 日,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患者乙医疗事故理赔款 20 000 元。
4.7 月 19 日,支付患者丙医疗事故赔偿款 920 000 元,预计保险公司赔付金额 200 000 元,不涉及其他责任人。
5.11 月 21 日,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患者丙医疗事故理赔款 200 000 元。
本案例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二、案例分析和账务处理
(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案例分析:《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 号)
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 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在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医疗风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额度,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单位:元)
甲医院 2021 年全年实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277 990 000 元,年末医院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3‰。2021 年底甲医院医疗风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额度应为833 970 元(277 990 000×3‰)。年末,截至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前,“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余额为贷方 594 258元。
应提取医疗风险基金:833 970-594 258=239 712(元)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239 712
贷: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 239 712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二)使用医疗风险基金。
案例分析:根据《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 号)、《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 号)等文件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立医院要实现应保尽保。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使用从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费用的专用基金(如医疗风险基金)时,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账务处理:(单位:元)
1.支付医院购买保险发生的支出。
1 月 18 日,甲医院支付保险公司 2022 年度医疗责任保险 138 953 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 138 953
贷:银行存款 138 953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138 953
贷:资金结存 138 953
2.支付医疗事故赔偿金。
支付医疗事故赔偿金时,医院应明确事故责任,若应由责任人承担支付义务或由承保机构承担的保险费用,应由相关责任人或承保机构支付。
3 月 24 日,甲医院支付患者乙医疗事故赔偿款 23 500
元。甲医院完成赔偿后,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预计保险公司赔付金额 21 000 元,不涉及其他责任人。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 2 500
其他应收款 21 000
贷:银行存款 23 5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23 500
贷:资金结存 23 500
3.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
7 月 6 日,甲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患者乙医疗事故理赔款 20 000 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0 000
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 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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