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
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
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
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
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
无形资产。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