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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2021年8月版】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2021年8月版】

发布时间:2021-08-11 来源: 南京市税务局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篇


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

1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STZC-01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STZC-02

3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STZC-03

4

经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STZC-04

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STZC-05

6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STZC-06

7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STZC-07

8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STZC-08

9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STZC-09

10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STZC-10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参看单证篇问题10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劳务的免抵退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出口之日(具体执行时间如下)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之日,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2)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或按规定确定实行免税政策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2、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4、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和操作培训资料如何获取?

答: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四个免费使用的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但为避免数据错乱,各出口企业只能任选其一使用:一类是两个在线版申报软件,即国标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出口企业免费注册后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类是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即总局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四个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分别提供了相关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可免费下载四个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可免费点播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和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培训视频,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操作时,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进出口税收”,即可观看学习。

申报系统中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

征(退)税机关代码

征(退)税机关名称

1320102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

132010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132010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1320106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1320111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1320112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1320113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

132011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132011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1320116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132012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132012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1320137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1320139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所属期】: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申报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美元汇率】:以100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2014〕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3、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新版)撤回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


4、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5、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1)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①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②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②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企业退税速度。

(2)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出口信息查询表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6、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7、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1)当期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7栏“(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存在征退税率差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3)最近一期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应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请注意核对。


8、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做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注意:(1)如小规模出口企业未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灰化状态,无法填写。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4、以下证明,如无特殊说明,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中的申报途径如下: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

(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签章。受托方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6、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7、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1)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4)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跨境应税行为政策管理篇


1、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4、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销售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6、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属于货运的,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7、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8、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免税”栏、“其中:跨境服务”栏中,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