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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搞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2016年4月28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汪康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任荣发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访谈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为:
一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上三种情形使用的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