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我开了一家旅行社,营改增后可继续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在销售额中差掉客人的车票等。但这类票据要先发到客人手中才能登车,下车再回收时,有客人的车票就找不到了,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要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
根据2017年3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在线访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因此,只要您手中保留了客人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同样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7年3月27日15:00,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访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