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根据2017年3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在线访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
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
增值税
。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
增值税
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
增值税
免税政策。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3月27日15:00,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访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